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5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保靖县**镇**村**号,现住晋江市**镇**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23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甲醉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晋江市**镇**路**队路段,被晋江市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姚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车辆照片;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查获经过、破案经过、血液提取登记表、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身份信息、社会服务考察报告等;
3.证人证言:证人姚某乙的证言;
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姚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和照片。
本院认为,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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