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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姚佩欣)(公开版)_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高新检二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曾用名姚某乙,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79********,汉族,初中文化,临沂市罗庄区人,临沂**学校(欧洲街校区)课程顾问,住临沂市罗庄区**庄**庄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28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9日被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金家福在沈阳市注册成立了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并在全国各地推广设立了众多分店,采取加入老妈乐会员获取高额返利的运营模式吸收公众存款。

2017年6月,被不起诉人田某某、姚某某、岳某某、刘某某经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旗下的王某某等人许可并指导,在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镇**村租房成立“老妈乐”店,姚某某任店长,岳某某、刘某某、田某某为店员,后该四人通过散发传某某恩玲于同年10月底离店。经统计,自2017年6月至11月,涉案老妈乐店铺非法吸收王某某等共计20名会员存款5431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苏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人王某某等人的供述;被不起诉人姚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姚某甲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姚某甲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许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姚某甲自愿认罪认罚,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甲不起诉。

对于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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