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陈光 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从李某某(另案处理)在淮北市相山区花鸟市场附近经营的**百货店内购买了800只河南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2020年1月23日至25日期间,姚某某在明知其购买的800只一次性使用口罩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将该批口罩放在其经营的***药店内对外销售,其中刘某某、梁某某、马某某三人合计购买25袋500只,剩余300只口罩去向不明。同年3月4日姚某某主动到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投案。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所检验,姚某某所销售的“飘安”牌一次性使用口罩未达到外包装载明的注册产品标准。经查犯罪嫌疑人姚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且自愿认罪认罚。
以上事实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检验报告、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归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5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淮北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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