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二部刑不诉〔2020〕447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区**路**号**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长丰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8时,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与他人在合肥市望江路与金寨路的泰曼酒馆吃饭饮酒后,郭某某驾驶皖A****车辆行驶至青阳路于高刘路南边50米处,由姚某某驾驶车辆倒车入库时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姚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9.9mg/100ml。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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