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78********,回族,初中文化,西华县**街道**社区居委会支部委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华县,住西华县**乡**行政村**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底至2015年初,高某甲(已判刑)在西华县**乡“***”葡萄酒厂和**乡**村等地开设赌场。被不起诉人姚某甲和赵某某、姚某乙、段某某、张某、王某(后四人已判刑)等人为高某某开设赌场提供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场、维持秩序、为参赌人员做饭、记账放贷、抽头渔利等帮助。
本院认为,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自首情节,又系从犯,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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