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城院二部刑不诉〔2020〕Z15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5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街**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街**小区**号楼**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呼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侦查机关认定2020年7月23日21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驾驶号牌为蒙A*****号白色小型普通客车,沿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北二环快速路北辅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公交五公司公共汽车站牌处时,被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7.7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我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依法审查,有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均系公安侦查人员依法取得,取证程序合法有效,每一个证据的内容都真实、客观且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依法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
上述证据中,能够证实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被警察在现场查获,对其血样检验结果证实血液酒精含量为87.7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血液酒精含量为87.71mg /100ml,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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