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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姚某某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泌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男,1972年12月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3********501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组,现住泌阳县马谷田镇马谷田街。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泌阳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29日被泌阳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泌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2020年3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晚上,姚**在泌阳县马谷田镇王冲村委王老坟东北坡废弃围堰坝处,使用电容调压器、电池、细铁丝、用竹子和废旧的注射器自制猎捕工具(为禁用工具或方法)猎捕野生动物。后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查未发现猎捕到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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