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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姚某某)(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402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23时16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酒后驾驶车号为皖******的小型汽车沿蚌埠市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路**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19mg/100ml,随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被民警带至蚌埠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其进行抽血待检,2019年9月16日经安徽省天平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坦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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