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6196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街**巷**号,现住太原市迎泽区**路**号院**楼**层**号。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0时30分许,姚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2的白色捷达小型轿车沿尖草坪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尖草坪区**路**南沿岸口南50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 97.8mg/100ml。后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司法鉴定中心对送检的姚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7.5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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