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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姚某某)(公开版)_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辽源市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9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4211990********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东丰县******组。因涉嫌犯非法狩猎于20191228日被辽源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1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源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于2020年6月2日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辽源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6月22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于2019年8月初,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购买了两个齿夹,在发现东丰县大阳镇福合村二组“前山”有野猪出没的痕迹后,擅自将齿夹放置到该处,导致附近两名村民采蘑菇时被其放置的齿夹夹伤。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于2019年12月28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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