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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姚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156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8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娄底市娄星区**村**栋**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5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甲在邵阳市大祥区**乡**村**组其家中建房施工时,因施工土地与被害人姚某乙房屋相邻,二人发生争执并扭打在一起,姚某甲用拳头击打姚某乙头部、胸部,致其轻伤二级。

2020年10月14日,被不起诉人姚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0月28日,姚某甲赔偿被害人姚某乙人民币22万元,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赔偿被害人损失并与其达成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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