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宁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219******0019,汉族,个体户,住新疆伊宁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新疆伊宁市解放路街道宁远中路**号**佳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01时01分,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醉酒后驾驶新F4****号小型轿车,由伊宁市格林雅居小区前路段行驶至斯大林街四巷与一巷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1.05
mg/100ml。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1.05mg/100ml,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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