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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姚正鑫)(公开版)_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伊宁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219******0019,汉族,个体户,住新疆伊宁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新疆伊宁市解放路街道宁远中路****佳苑**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01时01分,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醉酒后驾驶新F4****号小型轿车,由伊宁市格林雅居小区前路段行驶至斯大林街四巷与一巷交汇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新疆中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1.05

mg/100ml。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1.05mg/100ml,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伊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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