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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姚登清)(公开版)_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4**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住古浪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13日被古浪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020日被古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古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其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月**日**时**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家饮酒后驾驶甘H*****小型轿车,沿**工业园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国道312线与**路交界处时,其将车停在路边在车内休息,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现场对姚登清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86mg/100ml,民警依法将姚某某带至古浪县**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并送检。2020年10月8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姚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6.80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但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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