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茂,男性,1964年8月16日出生,江西省宜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64081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6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宜丰县公安局决定,于同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茂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日20时40分许,宜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岗亭中队在宜丰县新昌镇白泽湖路段开展整治酒驾醉驾统一行动时,排查发现被不起诉人姚某茂驾驶赣C1****号小车,有醉驾嫌疑,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1.4mg/100ml,经新余渝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姚某茂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3.1mg/100ml。
本院认为,姚某茂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刑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与标准(试行)的条件》规定的条件等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茂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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