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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姚绍勇)(公开版)_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鼎检刑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6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常德市武陵区**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经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由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一个微信聊天群与被害人邓某某相识,姚某某为骗取邓某某的钱财,虚构自己名叫“姚勇”的虚假身份、是常德市**厂的职工、在烟厂三区有住房等虚假事实,骗得邓某某的信任后,便和其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10月17日,姚某某谎称父亲生病住院向邓某某借钱,为取得邓某某的信任,姚某某将伪造的一张名叫姚勇的假身份证照片通过微信发给邓某某,邓某某收到该身份证照片后,便通过微信向姚某某转款8700元。此后,姚某某便虚构各种理由,多次找邓某某以借为名,骗取被害人人民币累计22000元。后姚某某为了逃避邓某某催账,将邓某某的手机号、微信号拉黑,不再和邓某某联系。

2020年10月10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主动到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郭家铺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10月13日,姚某某通过公安机关向被害人邓某某退还22000元,并取得邓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依法从轻或减轻情节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自首材料、领条、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属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姚某某已全部退赃,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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