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海检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211999********,汉族,大学本科在读,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路**号,现住海州**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至4月28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在阜新市海州区新华路奥林匹克花园北门绚客超市盗窃被害人赵某某购买的项链快递(价值人民币50元)、被害人周某某购买的黄色帆布包快递(价值人民币18.6元)、被害人邹某某购买的一次性手套快递(价值人民币9.9元)、被害人刘某某购买的2瓶指甲油快递(价值人民币38元)、被害人李某某购买的保鲜膜快递(价值人民币17.9元)、被害人潘某某的发卡、耳骨夹快递(价值人民币50元)和核桃仁快递(价值人民币29.9元)。
案发后,姜某某已赔偿6名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为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小,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征得谅解,在审查起诉期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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