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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姜善友)(公开版)_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诉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姜***,男,1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219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时系大连**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巷**8号***。被不起诉人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姜***于2020年6月20日2时14分许,酒后驾驶思域牌辽BZ****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沙河口区黄河路辽宁师范大学地铁站路段时,被例行检查的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姜***驾驶机动车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27.3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姜**案发后,于2020年7月17日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侦查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姜**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九月十八 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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