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193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1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南充市高坪区**乡**村,住南充市高坪区高坪区**乡**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南充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28日以南森公(刑)诉字[2020]8号起诉意见书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因犯罪地在高坪区,南充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6日交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份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地里的麦子快要成熟时,为了阻止鸟吃麦子,便使用一张粘鸟网架设在的麦地里,同年5月24日公安机关现场发现粘鸟网上有3只野生鸟类,其中两只已经死亡,一只为活体。经专家鉴定,现场捕获的鸟类中两只为珠颈斑鸠,一只棕背伯劳,三只鸟类的保护等级均为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猎鸟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愿意认罪认罚,承担了破坏野生动物和生态环境的修复责任,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员:李征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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