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公主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7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驾驶吉C7****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公主岭市**镇出发沿公长线向公主岭市内行驶。行至公长线**处时,因姜某某在驾驶过程中采取措施不当,车辆侧滑,与相对方向由南向北行驶的宋某某驾驶的吉C3****号大型号大型普通客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吉C7****号小车普通客车驾驶人姜某某受伤,其乘坐者何某某当场死亡。经公主岭市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姜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宋某某、何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害人何某某家属对姜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案发后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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