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双检公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住朝阳市双塔区**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朝阳市公安局南塔分局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杨木铎,辽宁开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南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4日21时,在朝阳市双塔区家家乐驴肉蒸饺(机场路店)209包房内,于某某与一同吃饭的高某某、姜某某因言语不和发生矛盾,后高某某扔杯子打到于某某的面部,姜某某对于某某面部殴打。经朝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某某口唇部损伤伤害程度为轻伤二级;其右眼部损伤伤害为轻微伤。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对被害人于某某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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