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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姜某某)(公开版)_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辽检一部刑不诉〔2021〕46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72********,辽源市人,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吉林省东辽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由东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东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6日19时30分许,姜某某驾驶吉D****0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东辽县白泉镇连泉村村部路段时,被民警查获。办案民警在东辽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其血样检材并送检,经鉴定,从送检的姜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0.41毫克/100毫升,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较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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