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021988********,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街,住宁江区**国际小区**号楼**单元**室,系松原市**公司职工。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6月19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6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松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10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驾驶吉J*****号丰田轿车,沿宁江区**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国际城门前路段左转弯时,与相对方向由北向南沿非机动车道行驶由被害人张某某驾驶的吉JT****号两轮摩托车相撞,致被害人张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被害人张某某经松原市中心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松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姜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张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接警记录:证实姜某某报警的事实。
(2)、姜某某、张某某户籍信息证。
(3)、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单证:姜某某具有C1驾驶证.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商业险保险单:姜某某肇事车辆具有强制险和商业险。
(5)、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据证:2020年6月19日姜某某与张某某家属达成调解协议,除当事人张某某各项费用合计478020.41元(保险公司赔偿)全部归张伟家属所有外,姜某某另行赔偿14万元,并已履行完毕。
(6)、谅解书证:张某某家属对姜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责任,请求司法机关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7)、张某某死亡证明及出院诊断书证。
(8)、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辆事故责任交强险赔款计算书、商业保险赔款计算书证:赔款合计478020.41元。
(9)、宁江区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可以对姜某某适用社区矫正。
2.证人证言:
证人赵某某证:当天我丈夫张某某驾驶摩托车去街里办事,后接到医院的电话,知道张某某出车祸了,让我去医院一趟。
4.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供述:供认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5.鉴定意见:
(1)、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报告书证:张某某系车祸致颅脑损伤、胸部闭合性损伤,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2)、事故责任认定书:姜某某驾驶机动车左转弯时未让直行车辆,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车辆技术鉴定书证。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经济损失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松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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