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彰检公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4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彰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彰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21 点左右,犯罪嫌疑人姜某甲去被害人姜某乙所住的彰武县某某某宾馆某部318房间向姜某乙讨要还未结清的5400元工资,当时房间门是开着的,但是姜某乙没有在屋内。姜某甲看见姜某乙的包放在电视柜上,姜某甲把包打开,看见里面有一沓用纸捆着的百元面值的钱,就把钱拿走了,之后数了一下是4900元钱。2019年9月27日16时左右,姜某乙跟几个工人说他钱丢了,已经报警了。姜某甲害怕就单独去找姜某乙承认钱是他偷的,并把4900元还给了姜某乙。2019年9月28日9时12分,犯罪嫌疑人姜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9年9月28日被害人姜某乙出具谅解书,对犯罪嫌疑人姜某甲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姜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主动投案自首、全部退赃、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姜某乙的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彰武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彰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彰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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