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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姜浩)(公开版)_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诉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811992********,汉族,初中,大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镇**屯**号,住大连市金州区**小区**号**。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于2020年4月27日23时12分,酒后驾驶辽B****2号“大众”牌小型客车,行驶至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泽汇街路口时,被设卡检查的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驾驶机动车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06.0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犯罪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自愿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在侦查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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