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1〕Z15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1********,汉族,中专文化,经商,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庙**号。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姜某某(C1驾驶证)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皖******的小型普通客车在临泉县**路自南向北行驶,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1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确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危险驾驶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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