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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姜萍)(公开版)_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辽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姜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2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住**镇**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1时47分,被不起诉人姜某某酒后驾驶辽A****0号小型越野客车独自行驶至省道107线230公里(辽阳道口西200米)时,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在姜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乙醇),其含量为125.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姜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无其他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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