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姬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8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高平市**镇**路**号,现住山西省高平市**委**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高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姬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1日20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姬某某酒后驾驶晋E****6白色北斗星微型轿车从高平市南城办上庄村行驶至太华路涵洞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姬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7.1mg/100ml。被不起诉人姬某某系醉酒驾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不起诉人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姬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姬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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