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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娄和同)(公开版)_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公诉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娄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64********,汉族,小学文化,住方在县**镇**村**庙**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8年10月24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2018年11月27日经经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方城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月25日被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娄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方城县公安局于2020年12月24日第三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方城县**镇**村开始换届换选举,主要是选举一个村主任和四个村委员,**村村民娄某某与王某某两人竞选村主任,期间同案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帮助娄某某进行竞选村主任,并且杨某某为娄某某竞选村主任进行四处拉选票活动,导致**镇**村选举推迟了一个多月的时间,2018年6月份选举结果出来后,王某某当**村村主任,杨某某支持的娄某某落选 。娄某某、杨某某二人当场在选举会上威胁、辱骂在场参选人员。后又多次到镇政府闹事。

本院认为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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