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娄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21979********,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杨楼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于2019年6月27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娄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7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娄某某在河南省禁渔期和禁渔区内使用粘网等禁用工具在方城县杨楼镇牛世隆村冯楼南河附近非法捕鱼,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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