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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娄本超)(公开版)_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娄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现住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4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娄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2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娄某某驾驶鲁******号重型自卸货车沿新泰市*****路由东向西行驶到*****镇*****村路段与行人姚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辆部分损坏,致被害人姚某某死亡。被不起诉人娄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姚某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被不起诉人娄某某于2020年1月22日主动报警并到新泰市公安局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娄某某与被害人姚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经调查,娄某某平时遵纪守法,表现良好。

认定上述事实及相关情节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3.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的证言;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等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娄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自诉。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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