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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娄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龙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娄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811987******,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中共党员,住河南省洛阳市**区**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洛阳市公安局伊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娄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娄某甲在家中独自饮酒后,驾驶自己姐姐娄某乙的豫C*****号银色尼桑小轿车到**村超市采购物品,车沿掘丁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村路口时,被值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娄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mg/mL,超过醉酒临界值。娄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娄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娄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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