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115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86********,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邹城市中心店镇后南宫村**路**排**号,住址**。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16时17分许,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酒后驾驶鲁******号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沿邹城市金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昌平山路口处时,被邹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当场对其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96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邹城市中医院抽取血样。经邹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孔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3.2mg/100ml。
本院认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