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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孔庆运)(公开版)_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125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5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住山东省邹城市**镇**村**号。2020年1月16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本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9日15时54分,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酒后驾驶鲁******号比亚迪牌小型汽车,由北向南行驶至邹城市东外环大束镇医院北面附近时,被邹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90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邹城市中医院提取血样。经邹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标有“孔某某”字样的静脉血样品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7.8mg/100m1。

本院认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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