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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孔某某)(公开版)_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辽检一部刑不诉〔2021〕34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乡**村**组,住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乡**街。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东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由东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1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东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至28日间,任某某(已起诉)等人在东辽县清河村三组,利用“推扑克”的赌博方式开设赌场,累计参赌人次20余人,任某某抽头渔利两万余元。期间孔某某为赌局提供接送服务,非法获利四百元。

本院认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深,并自愿认罪、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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