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社检一部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32196******,汉族,中专毕业,中共党员,河南***工程服务公司职工(内退),住河南省**县**镇**嘉园*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镇**区**小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6月20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社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驾驶豫R7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社旗县**路自南向北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路段时,与步行的彭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彭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2020年6月20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自动到社旗县公安局投案。
2020年6月25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不起诉人孔某某一次性支付510000 作为彭某某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行为,但其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自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社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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