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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孔某某)(公开版)_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公诉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821999********,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住凤城市红旗**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凤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被凤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凤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4日14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驾驶辽F****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凤黄线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凤黄线64KM=800M)凤城市蓝旗镇广胜村五组路段超车时,与相对方向宋**驾驶的无牌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孔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发生事故后主动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事故电话,配合公安机关处理现场,经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人民币44万元,并获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丹东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凤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凤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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