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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孔灿方)(公开版)_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滨检公诉刑不诉〔2020〕460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曾用名“孔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11968**********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滨江区**街道**庙下里82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30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法律帮助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承建杭州地铁4号线一期工程南延伸段1标段工程。罪犯虞某甲、戴某某(均已判决)作为杭州**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负责人欲强行高价获取该项目土方工程,遂指使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时任**社区书记)拖延租地给**公司搭建项目部。葛某某与**公司项目经理吴某某该项目土方工程达成合作意向,后吴某某等人多次向浦某乙社区借地,均被孔某某借故拖延,葛某某被迫退出施工。宏润公司被迫以90.5元/立方米的价格将土方工程分包给**公司,后**公司又以50余某某/立方米的价格转包给毛某某、华某某等人。2015年11月10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整治方案降低土方工程车的车厢栏板致运输成本上升,戴某某松借此以停工或拖延工程进度相威胁,**公司被迫同意将土方工程单价提高20元/立方米。

经审计,该土方工程总价为4756.5万余某某,**公司已支付**公司工程款3763.26万元,**公司已支付毛某某、华某某等工程款2879万元,支付给葛某某100万元。

2020年3月30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线索函、移送清单、借地协议、专业分包合同、土方调价意向协议、结算证明、付款凭证、审计报告等;

2、证人证言:证人戴某某、高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 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系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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