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郏检二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5********4033,汉族,专科文化,中共党员,郏县**镇**教师,住河南省郏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3日被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4日被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2日19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郏县前石路**镇**村附近路段时,被郏县公安交警大队值勤民警查获。交警部门于当日提起孔某某血液,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从提取的孔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3.5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以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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