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孔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831977********,汉族,大专文化,邹城市**公司职工,群众,户籍地及住址山东省邹城市阳春路**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邹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孔某某酒后驾驶鲁******白色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邹城市东滩路大华影院路口附近时,被邹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邹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孔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7.8mg/100ml。
本院认为,孔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孔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