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冀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82198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镇**村**号**门,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路**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0日21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冀A*****机动车,沿深泽县晋深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晋深线西桥头1公里500米处时,被深泽县交警拦截检查,现场使用呼气式酒精探测仪检测涉嫌醉酒驾驶;经晋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孙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1.7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体内酒精含量低,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本人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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