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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五喜)(公开版)_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蒲县人民检察院

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41033********003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住******03号2020年5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我院不批准逮捕后被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2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甲驾驶晋L*****号车,行驶至克罗线12KM+600M处时,与同方向被害人冷某某驾驶的无证无牌无灯光三轮车相撞,致冷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甲主动报警,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的说明、调解协议、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冷某某证言;3、鉴定意见;4、孙某甲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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