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谯检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性,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43********,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庙**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1日经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强某某,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8时许,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庙**村**村,被不起诉人孙某甲与同村村民孙某乙因土地纠纷发生打架,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将被害人孙某乙打伤。后经亳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某乙的伤情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七十五周岁,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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