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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兴帅)(公开版)_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01199002******,汉族,专科毕业,群众,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街道办事处职工,户籍所在地濮阳市公安局岳村派出所,住濮阳市华龙区颐和银座**单元**楼东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河南省中原油田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孙某某酒后驾驶豫J7C905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在濮阳市华龙区颐和银座小区楼前挪动车位。经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孙某某血乙醇含量为2.22mg/ml,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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