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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凯)(公开版)_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利检检一刑不诉〔2020〕11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男性,1988年7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07953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马桥庄**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利辛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3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王某慧,安徽**律师司务所律师。

本案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20时53分,被不起诉人孙某酒后驾驶皖SKY288号小型面包车,行至利辛县旧城街上,被利辛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酒精含量101.4mg/100ml,后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进行静脉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结果为酒精含量91.0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案发后,孙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血样提取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查询证明等书证;证人卢某某的证言;孙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血液乙醇含量超过醉酒驾驶标准不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利辛到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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