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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占发)(公开版)_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滨检公诉刑不诉〔2020〕23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市怀远县陈集乡瓦四村某庄**号,现住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村**路**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8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8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伙同浙江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湾基地保卫部部长林某某(已判决),利用林某某的职务便利,安排孙某甲及其妻弟郑某某杰入职某某集团下属的宁波某某汽车研究开发有限公司ME制造工程中心“吃空饷”。至2018年2月,二人合计非法获得工资(含社保、公积金、个税等)人民币69204.56元。

2019年8月14日,被不起诉人孙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甲的家属已代为退出孙某甲和郑某某杰的全部违法所得。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甲伙同他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滨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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