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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孙合法)(公开版)_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法,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住商水县大武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周口市商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法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法酒后驾驶晋A7Y**8号“中华”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商水县巴村镇前党村附近时,被商水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孙某法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法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法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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