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51973********,汉族,小学文化,现住吉林省图们市**街**楼 *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图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图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吉******号小型轿车,由图们市**楼行驶至图们市**小区南门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83.68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案件来源、归案情况等书证;
(二)刑事摄影照片;
(三)鉴定文书;
(四)视频光盘;
(五)证人李某证言;
(六)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初犯、认罪认罚,具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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