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诉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197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抚松县**镇**委**组,住大连市甘井子区**巷**号**。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01时21分许,酒后驾驶辽B****7号“海马”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辽师大学地铁站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99.9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犯罪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自愿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在侦查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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