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林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31966********,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敦化市,住吉林省敦化市丹江街**平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吉林省敦化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敦化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0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敦化市丹江街**居**栋鑫隆自选炸串坊门前地摊内饮酒时,偶遇被害人冷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孙某某先后两次使用餐桌上的扎啤杯和瓷质餐碟击打冷某某头部,造成冷某某头部受伤。经延边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冷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积极与被害人冷某某和解,赔偿冷某某人民币一万元,取得冷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和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省检察院延边林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提起自诉。
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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