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检诉刑不诉〔2020〕7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21986********,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系大连**电子信息有限公司**,住大连市高新园区**号楼(户籍所在地为大连市旅顺口区**街**号),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辽宁**律师事务所,姜某某。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交通安全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20年6月6日22时00分许,酒后驾驶斯柯达牌小型汽车(车号:辽B****9)行驶至本市沙河口区香周路新生路路口时,被例行检查的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机动车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10.1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8月31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侦查期间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期间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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